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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
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受理环评机构资质注销前承接注销后继续完成的环评项目的请示》(赣环评字〔201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环评机构资质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对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项目环评,需向我部上报继续完成的项目清单、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申请文件,经我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注销资质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项目环评,应按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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