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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12]4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2]4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烧结系统中烧结(焙烧)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竖炉、带式球团等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要求执行,其中铅的排放执行“其他类”的限值。
二、烧结系统中原料准备、配料混合、冷却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要求执行。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制订《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将按照该标准要求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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