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是指依法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第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得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申办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过硬,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本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申办甘肃省行政执法证: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及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领导;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并经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二)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本单位不直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核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合格并报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后下发。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执法监督员的督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及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注销。

第十三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申明作废,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申请补发证件,应经核发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委托机关予以警告。

(一)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证件丢失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机关收回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四)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利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被收回证件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延伸阅读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