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9〕3号
颁布日期:2009-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津政发〔2009〕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

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规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

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

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

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第四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依据国家及市和区县环保局确定

的名单进行监测,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

责组织市和区县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共同承担,区控重点污染源由

区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

第五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等3项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48号)中附件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附件2《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附件3《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有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数据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

一采集、核定、统计,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

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第七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符合

规范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后,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其自动监测

数据经有效性审核后,作为污染物排放量核定依据。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

定。

第八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

对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

定要求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

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

放量按照原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

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的规定核算。

第九条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监

测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

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对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检查、抽查监测

结果与区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不一致时,以市环保局监测结

果为准。

第十条市和区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

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区县环保局要将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部门在人

员配备和培训、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满足监督

性监测工作需要;要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将其纳入年度

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起施行,至2014年1月13

日废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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