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工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认可,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机关的肯定,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好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根据总局的部署,在征求部分市工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下发的“双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

述职述廉办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述职述廉的指导思想

开展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职能到位,提高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二、述职述廉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述职述廉活动。使其既能加强群众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又能切实保护工商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讲求实效。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采取切合实际的方法,达到廉洁从政、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强执法能力的目的。

3.内外互动。认真听取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对待批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通过述职述廉活动,广泛宣传工商职能,使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更加关心工商、理解工商、支持工商。

4.注重整改。高度重视述职述廉中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合理运用述职述廉评议结果,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及激励机制。

三、述职述廉的人员范围

述职述廉活动主要在工商所中实施。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为工商所正、副所长,接受评议的人员包括工商所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全体公务员。

四、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的产生

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应从工商所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服务对象中产生。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客观性和自愿性,以保证述职述廉评议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同时可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评议员代表、乡镇(街道)代表及工商特邀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

代表的产生。采取由市、县(区)工商局商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等有关部门以随机抽取、书面邀请等方式确定。代表人数,城区工商所一般在50人左右,农村工商所代表一般在30人左右。

代表的比例。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应占80%(其中消费者代表不少于5%,由乡镇或街道推荐),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占10%,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部门、乡镇(街道)等单位代表占10%。

五、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及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

2.服务当地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情况。

3.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情况。

4.公正廉洁执法和遵守工商机关禁令情况。

5.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

六、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1.准备阶段。

(1)确定代表和书面通知其参加会议并做好评议准备。

(2)按照要求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力求简明、简洁、简短和务实,不宜空虚、冗长。

(3)述职述廉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述职述廉报告的针对性。

2.实施阶段。

(1)市或县(市)工商局、区分局按要求组织、主持召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及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会议”。工商所所长、副所长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

(2)市或县(市)工商局、区分局可视情选取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座谈、接受代表问询、书面测评等形式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评议。

(3)评议过程中,代表可以向述职述廉人员询问,述职述廉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

(4)座谈会议记录、代表问询及解答情况、书面测评结果,由市、县(市)工商局、区分局负责整理、汇总、统计,并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反馈。

(5)会场要求。

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座谈形式。可根据参加会议代表人数,选用“圆桌式会议”或“课桌式会议”形式,设会议主持人席、述职述廉人员席。

②接受代表问询形式。可根据参加会议代表人数选用“圆桌会议”、“课桌式会议”或其他形式,设会议主持人席、述职述廉人员席。

③书面测评形式。要根据代表的人数选择足够大的会议室,选用“课桌式会议”形式。会议设主席台,会议的组织者和邀请的领导及嘉宾可在主席台就坐;为述职述廉人员设发言席;要设立投票箱,发给参加会议代表的无记名测评表应由代表本人投入到投票箱内。

3.实施的时间。述职述廉活动正常情况下要坚持经常性,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可结合年度总结、目标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等适时进行。

4、整改阶段。针对述职述廉活动中代表们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

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县(市)工商局、区分局报告,并采取通过网络或在工商所公示栏等形式在述职述廉会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5、测评结果的运用。测评结果可作为党风廉政工作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的前3名述职述廉人员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测评不满意率高于20%的述职述廉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的组织处理措施。

七、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

述职述廉工作在市、县(市)工商局、区分局党组(党委、总支)领导下,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具体实施。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市工商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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