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4〕75号
颁布日期:2014-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力度,建立病死动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基础建设;推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病死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

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6年,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联防联控责任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殖场户,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

1.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由县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也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大型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2.建立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各县(市)、区可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依托乡镇或村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负责统一收储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动物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送所在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站应当具备回收和冷藏储存辖区病死动物的基本能力,所需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投资或引入社会资本。

3.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场及现有年出栏生猪3000头(含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全部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规定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4.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

(三)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1.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县级财政15元);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非规模养殖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2.分类分段实行补助。严格按照“谁上交补助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行上交、收集和处理补助。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猪补助标准、区域性收集站工作补助标准、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补助标准。

(四)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1.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乡镇(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建立起与所承担职责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切实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工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严厉打击随意丢弃和收购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移交工作的领导,确保在职能移交的同时把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落实到位。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

3.完善畜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措施。各地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死亡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逐步推行家禽保险,积极探索家禽等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4.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水平,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化规模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

5.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举办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构建本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对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站建设特事特办,在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县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启动,按期完成。各县(市)、区要于2014年8月底前制定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具体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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