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201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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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也是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关键之年,对照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压力巨大。面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近期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来我市现场督查提出的要求,为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环境突出问题得到迅速有效整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安全,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努力实现“十一五”各项环境目标,为“十二五”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及整治重点
通过集中整治,排查并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各污染减排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提高企业达标排放水平;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管理,规范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行为,环评审批率和“三同时”执行率提高到95%以上;完成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目标,努力消除环境隐患。
(一)排查解决污染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1.加快管网建设进度。固镇、五河县政府要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水量和浓度达到减排要求,并保持稳定;怀远县政府要加快怀远经济开发区污水收集管网及提升泵站的建设,积极与淮上区政府协商对接污水计量、收费等事宜,确保在6月底前将开发区污水通过管网输送到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强运行经费保障。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核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定额,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与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相挂钩的给付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挪用;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使用的管理,加大有计划关闭自备水源的力度,强化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各级住建委、污水处理费各代征单位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欠费清缴力度,保证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3.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减排项目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检查与比对,提出整改要求。各污染减排项目单位要克服侥幸过关的心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要求限期更换、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和中控系统。
4.严格减排项目监管。对主要减排项目市、县环保部门要建立内部分工负责机制,实施“一周两监测、一周一监察、一周一分析、一周一告知”高频度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解决污染减排项目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减排项目单位及时维护、更换设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5.加强入网企业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控超过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的工业废水进入管网,对偷排、暗排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严防污水处理厂受到冲击,减排效果受到影响。
6.开展纳污情况排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各企事业单位,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一定规模的经营服务单位排污入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按接入污水管网标准和要求,整改错接、漏接管网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管网的纳污能力。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运输等管理,严禁将生活垃圾倒入污水收集管网,以避免对污水处理厂进口在线设施的干扰,避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7.加强排污口涵闸的管理与调度。市区和三县城关镇排污口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口涵闸管理,市区八里沟、三号码头、交通路涵、龙子河入淮排污口及三县城关镇排污口,非防汛、排涝等特殊需要不得随意开启,确需开启的需提前向市政府和县政府书面报告,向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通报,明确开启、关闭时间,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和水质。
8.规范核查工作要求。各减排项目单位要自觉加强管理,提升管理素质,提高项目运行管理水平。要按照总量减排核查要求,建立内部机制,不断提高减排管理规范化水平。在环保部门指导下,加快完善自动监控系统和中控系统,迅速完善核查台帐,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以及难于满足现场检查要求的问题,确保半年核查顺利通过。
具体的整改任务、时限要求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0〕101号)。
(二)以重点排污企业为重点,强化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
按照我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彻查和整治工作。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排查,各县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各县政府组织安排排查。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状况、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技改状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验收情况、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情况、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监管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各种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对给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企业,对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对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偷排、暗排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整治,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限期治理。
(三)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入园企业的环境行为
市、县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对我市六个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开展排查。
1.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对已开工项目检查是否有环评文件及审批文件,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包括建设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是否履行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是否执行同级审批制度及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环保部门是否存在降低环评等级的审批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
2.排查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已竣工项目检查其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试生产企业是否经过环保审批,是否存在超期试生产,是否有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行的,长期试生产不验收的环境违法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3.排查入区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屡整不改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停产整治。
4.稽查排污费征缴情况。认真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企业2009年度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稽查区内企业是否足额缴纳排污费;稽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是否全面准确;稽查排污费的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稽查排污费征收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坐支挪用现象;稽查是否存在“协议收费”以及“定额收费”、违反规定进行减、免、缓的行为。对未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限期补缴,逾期不缴予以处罚。对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程序予以纠正,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5.清理地方性相关规定。市、县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检查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相关规定,并提出予以修改、清理和废止的意见,限期加以纠正。
6.研究建立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制。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快速发展之势,环境基础设施能力、监管能力相对滞后的现状,围绕合理规划、完善设施、严格定位、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
(四)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今年3月,市环保局对市区及三县涉铅、涉镉、涉汞、涉铬和类金属砷(以下简称“重金属”)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在已开展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公安局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组织开展对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彻查和整治工作。
检查全市范围内是否有未发现的重金属企业;检查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重金属企业整改情况;检查我市重金属企业是否存在新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市区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以及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和淮河监测断面进行监察和监测。对于检查出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金属企业,落实关停和取缔措施,坚决整治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按照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召开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组织执法力量和业务骨干,深入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对照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以及通过排查发现的突出环保问题,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定整改步骤、时限和措施。
(二)实施整改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对目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和排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照整改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整治进度,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三)验收评估阶段(7月21日-7月25日)
由项目牵头单位就整改、整治情况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验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和评估,对验收评估中提出的问题,由各责任单位继续组织后续整改,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整治任务。
(四)总结汇报阶段(7月26日-7月30日)
各县区、各责任单位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7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快速、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的关系、政府管理与政府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通过专项整治,推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参加,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加大随机回访频次,及时纠正整改不彻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发现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督促落实到位,巩固扩大整治成果。对督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力,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行政问责,督查结果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终效能目标考核。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加大典型报道力度,积极总结宣传好的做法,鞭策后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并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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