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秘〔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11月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附带审查范围,这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但部分市直部门未能严格执行《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滁政〔2014〕57号),文件立项起草比较随意、报送审查程序不规范、报送材料不齐全。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议案、通报、请示、函和纪要等公文,涉及政府内部运转、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考核等内容的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二、加强立项和起草

(一)立项申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月底向市政府报请立项,并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立项申请直接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汇总,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经立项,但工作中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申请补办立项,并说明急需制定的理由。补办立项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市法制办方可立项,并记入年度制定计划。未经立项或补办立项的,市法制办不予审查,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调查研究。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复杂问题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听取意见;涉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科学、合理、适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事先征求协调。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三、规范报送内容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应当以公函形式报送市法制办,并附以下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电子版,起草说明和起草依据,先期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未经立项或补办立项手续,以及起草部门报送材料不全、格式不规范的,市法制办不予受理。

四、强化合法性审查

市法制办要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对不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能体现改革精神,不能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内容重复上位法规定,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以及应当进行论证、听证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一律退回起草单位,从源头上减少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现象的发生。

五、做好内容解读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要政策的,起草单位在报送合法性审查时,要将政策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要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送审议。规范性文件印发3日内,起草单位要在网站上采用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方式予以解读。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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