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
(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
(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
(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
(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
(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
(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63号)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市及各县(市)区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方式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书面批准。
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项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五、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市属国有(集体)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六、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目录。
2015年1月27日
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
项目类别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一、建设工程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
二、政府采购
(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
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三、产权交易
(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
全部
(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
全部
(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
(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
全部
(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
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
(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全部
(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
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全部
(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全部
(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
全部
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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