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秘〔2012〕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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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1日
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活动场所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是指社区的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和社区居民开展各类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按社区布点规划进行集中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按每户0.3平方米配套建设,配建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由开发商配套建设,同时留出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达不到1000平方米的,按开发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市政府召开的规划委员会成员会议上对经营性用地进行规划时,依据社区服务活动场所布点规划,提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应由开发商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面积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需配套建设的,明确应缴纳的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金额。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组织土地出让,并将规划部门测算的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面积或代建资金作为前置条件予以公告。
第五条依据社区服务活动场所布点规划,不需要单独配建社区服务活动场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开发单位在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前,到市规划部门开具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缴款通知单,通知单明要明确缴纳金额、时间和违约责任。开发单位将项目代建资金缴纳到市财政专户。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缴款通知单及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开发单位办理项目规划、用地和建设相关手续。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建委、房管等部门,通过规划手续办理、土地出让、竣工验收、房屋预售等措施,确保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及代建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第七条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的使用,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区社区服务活动场所的新建、维修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社区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市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的使用和效能的发挥进行监督、考核。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市物价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一价清”备案手续时,负责对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代建资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予办理。
第十条社区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竣工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建委、规划、国土、房管、民政部门参与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无此验收单,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市房管部门负责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房屋产权的移交,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房屋产权无偿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濉溪县区域内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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