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六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政办〔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六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制定六安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应按整改要求,霍山县长兴电源有限公司规范废铅渣、铅泥堆放场,完善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并对污水处理进行综合整治,杜绝废水外排;舒城利通蓄电池有限公司健全危险固废管理台帐,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等。

2、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单位,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全市涉铅、涉铬企业14家,督促这些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查清源头,并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妥善处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

5、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全力淘汰落后产能。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没有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各县区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快叶集污水处理厂、霍邱县临淮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五县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严重超标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不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继续重点加强六安华电电厂脱硫设施和霍邱等县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整治未进行环评和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彻底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防渗措施、渗漏液排放、处理情况,加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严肃查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漏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各县垃圾处理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彻底改变简易填埋方式。

4、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2009年确定的重点检查11家轮窑厂和6家“十五小”企业的取缔关闭情况,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并依法严肃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继续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将予以通报。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国,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水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网箱养殖场;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区(管委)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上旬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至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并进行情况通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上旬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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