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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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9日
六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巩固完善各项医改政策措施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持续推进改革,现提出2013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社会资本办医、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40元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出台六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保险业协会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7.落实完善基层运行机制政策。各地、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市医改办、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负责)
8.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反馈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9.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项补助、奖励基金总额、绩效工资总量、医保支付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由各县(区)确定,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
11.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开展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继续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大村医补偿政策落实力度。按照皖政办〔2013〕21号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落实村医补偿政策。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要求落实村医养老政策。(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13.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4.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下同)综合改革总结评估,研究制定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巩固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建立以受援地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6.探索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医改调研,研究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思路。支持城市公立医院加快发展。(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17.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以服务为导向、病人为中心,继续在二级以上医院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大力推广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普遍实行预约诊疗,积极推行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优化服务环境、缩短等候时间、简化就医流程,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措施,提高患者满意度。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8.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负责)
19.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0.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1.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制定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参训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等培训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
22.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各地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积极争取有利政策和项目支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3.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建成并完善以市人民医院为龙头的远程医疗网络。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建立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原则,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化步伐。(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
2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药监局负责)
(五)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25.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继续推进农村中医药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药监局负责)
26.强化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建设。扎实推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继续实施中医药“三名”工程,加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鼓励特色中药制剂的研发和应用。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探索中医药特色补偿政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药监局负责)
27.加快培养中医药人才。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启动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续招募招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继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工作。(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加强财政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加强督导推动。市医改办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实施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各地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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