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6日

马鞍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5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

(1)拟订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决定;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委: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市消防支队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火情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因灾受困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以及所属公墓、陵园森林防火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6)市卫生局、市立医疗集团:市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灾区卫生防疫、组织协调伤员救治等。市立医疗集团负责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以及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火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9)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调集应急物资、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

(11)市住建委:负责所有和经营的山场森林防火工作。

(12)市经信委:负责通信保障工作,保证火灾扑救信息畅通。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省、市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协调。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农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部各项批示,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3)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演练;

(4)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扑火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织扑火前线指挥部并组建各工作组,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指挥开展扑火救灾,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前线指挥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和各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火灾现场。

(1)扑救指挥组: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和调动各森林消防队伍、武警官兵、消防官兵、民兵等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以及参加扑火人员的安全。

(2)综合协调组: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组长,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火场天气预报、通讯保障、监督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和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3)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委、马鞍山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火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

(4)物资保障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调集、运输扑火应急物资、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协调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解决扑火人员后勤保障等事宜。

(5)火场治安组: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任组长,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火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案件的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协调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立医疗集团、相关医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医疗救治、灾区防疫等工作。

(7)灾民安置组: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协调因灾受困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各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参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任务规范(附件1)成立相应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召集专家组成员。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防火单位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防火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防火单位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防火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在省、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火情的发展,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案件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人员;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宣传曝光。

4.2.8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Ⅲ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2人以上、5人以下受伤,或1人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Ⅱ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森林火灾初判过火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扑救指挥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物资保障组、火场治安组、医疗救治组、灾民安置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并准备就绪,处于待命状态;

(3)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I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级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扑救指挥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物资保障组、火场治安组、医疗救治组、灾民安置组、专家组等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予以问责和追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②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③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

④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相关森林火灾报告的;

⑤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行政责任:

①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主要负责同志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②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主要负责同志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③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3)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Ⅱ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25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见附件)。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分布和实际行政管辖以及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局,将全市划分为10个森林火灾扑救区域(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

6.2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由各增援队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解决。

6.3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市、县区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附则。

7.1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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