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4〕40号
颁布日期:2014-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业经201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铜陵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人口流动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变更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辖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承担。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辖区内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教育、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应当配备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受公安、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依托公安机关现有人口管理系统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各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居住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将信息用于职责以外的事务。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并统一制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代为办理。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可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以上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提供服务,为流动人口在有关单位集中登记创造条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居住时间、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近期相片,随行家庭成员情况等。

居住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五条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派出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申领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视读项目和机读项目。

视读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编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本人近期相片、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机读项目包括:居住事由、联系方式、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拥有机动车情况、居住地址变更情况以及居住证签注记录等。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三个登记项目内容可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通过专用设备写入原居住证。

第二十条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办签注手续。

未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上年度居住时间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严重损坏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验居住证,持证人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相应的权利:

(一)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及就业扶持政策。

(二)凭居住证,儿童和青少年可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三)对于在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尚未就业的,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的,可凭居住证,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社会救助;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的来铜务工人员均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执行统一保障标准。

(四)居住证持有人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获得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费接种一类疫苗等预防保健服务。

(五)凭居住证获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六)凭居住证享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

(八)按规定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九)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十)按规定可申报铜陵市户口。

(十一)参加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十二)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十三)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等项事务。

(十四)参加就业单位或组织的有关事务管理。参加居住地工会组织,并享有相应待遇。

(十五)参加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十六)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的便利等。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在我市城镇工作满3年、租住成套合法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居住证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时,应当按规定主动出示居住证。

(三)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市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1日印发的《铜陵市居住证管理规定》(铜政办〔2011〕82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