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铜陵市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权力实施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因法律法规变动或上级政策调整,政府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时,相关权力实施主体应当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权力实施主体申请增加政府权力事项。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综合协调,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各权力实施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实施主体应当申请增加政府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解释需增加政府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部门下放政府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机构、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政府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实施主体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政府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解释,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部门取消政府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机构、职能调整,相关政府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实施主体应当申请变更政府权力事项要素:
(一)政府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政府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对第五、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政府权力事项的,权力实施主体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自接到权力实施主体的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审定,相应调整政府权力清单。
对第七条所列情形变更政府权力事项要素的,权力实施主体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领导审定,相应调整政府权力清单。
出现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而权力实施主体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政府权力清单。
第九条权力实施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调整后的政府权力清单,相应调整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除涉密事项外,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权力实施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府权力事项调整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权力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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