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2〕51号
颁布日期:2012-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12〕5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铜陵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强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废物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推进幸福铜陵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我市2010年、2011年环保专项整治基础上,认真分析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金隆铜业公司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开展黑砂河、新桥河等水体及土壤中重金属监测,推动铜陵有色公司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格环境准入和环评审批,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投入生产。

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结合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市环保、水务等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化工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问题,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取缔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入江排放口,清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规范整治与监管,严格规范船舶停泊与作业,严格管控网箱养殖等违章行为。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超标排污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对长江铜陵段沿岸化工、冶金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力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4月15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做好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4月15日至9月30日)

1.全面排查使用、生产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排查涉铅、涉砷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2.进一步督查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和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效果,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建设,确保正常有效运行。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并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日)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成效与不足,研究制定长效机制,认真加以落实,上报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我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长期超标排放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统筹结合,务求工作实效

一是将环保专项行动与环境安全及维稳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做好梅塘社区居民等敏感人群群体上访问题;二是与“铜都环保世纪行”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三是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合力抓好环保工作。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编印工作简报。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铜陵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铜陵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附件1

铜陵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崔玉奇(市政府)

副组长:汪昌满(市政府)

周跃安(市监察局)

沙开业(市环保局)

成员:吴震(市环保局)

杨春明(市监察局)

方永杰(市发改委)

王伟栋(市经信委)

曹勇(市公安局)

孙维良(市司法局)

朱景荣(市住建委)

汪信和(市交通运输局)

段士进(市国土资源局)

胡善俊(市安监局)

方海(市水务局)

唐森林(市行政执法局)

章群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张亚军(铜陵海事处)

章祎(市新闻办)

李全棉(铜陵县政府)

倪学文(铜官山区政府)

徐建农(狮子山区政府)

姚贵平(郊区政府)

黄亚镇(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梁小华(铜陵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沙开业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春明、吴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2012年铜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一)负责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开展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二)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三)根据专项行动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处活动等;(四)指导县、区环保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五)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督查、处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督办重点案件;(六)负责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市监察局:(一)负责对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履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负责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的具体要求,严肃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市发改委:(一)严把项目审批关;(二)配合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市经信委: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牵头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砖窑厂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强化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及社会噪声污染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维稳工作。

六、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七、市住建委:加快黑砂河两岸截污管道施工进度,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八、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的监管,严禁有关码头装卸有毒、有害等物品,对码头运输扬尘实施监管;对港口从事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九、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国土资源保护,查处矿山、采选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十、市安监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负责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涉及重金属、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十一、市水务局:(一)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水、断水等措施;(二)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三)负责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各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四)查处城市供水违法行为。

十二、市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城市道路保洁,控制道路扬尘;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加快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和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

十四、市工商局:负责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及无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十五、铜陵海事处: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严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处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

十六、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对环保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十七、铜陵县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活动,按照规定尽快对县化工园区内广信化工、亚邦化工等企业实施关闭,做好关闭、拆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铜官山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辖区内饭店油烟、“三产”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活动。

十九、狮子山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辖区内选矿厂、石料厂等粉尘污染问题。

二十、郊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区域粉尘污染整治力度,遏制南部城区粉尘污染。

二十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园区企业和项目的环境监管,重点整治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问题,查处重金属污染企业。

二十二、铜陵供电公司:按要求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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