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09〕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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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7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好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专项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包括: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培训补贴。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9〕10号)执行。
(二)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一是对在上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助金额不超过600元;二是对大学当年录取的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学费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额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四是对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此外,市慈善总会会同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助学,对考入二本以上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救助。
(三)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经落实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四个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即: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3000元;累计超过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2000元;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500元;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1000元。上述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住房救助:按照《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1号)和《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
(五)基本生活救助:低收入家庭“两节”送温暖按城市低保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六)法律救助:按《铜陵市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试行办法》(铜法援组〔2008〕1号)执行。
(七)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按照《铜陵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铜民保〔2008〕5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铜保〔2008〕4号)和《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铜政办〔2008〕76号)规定执行。即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并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并经县(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后发放《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持证的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困难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相关部门凭证审核发放救助资金或给予相应救助,并负责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记录不得涂改。
(二)档案管理。审批部门应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各存一份。《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情况汇总表》由乡镇、街道每年汇总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核一次,做到应进尽进,应出即出。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专项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城市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调整预算,确保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发挥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作用。县、区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等机构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列支一部分作为补充,加大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工作力度。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要成立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全面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整体配合。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管理,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重大节日生活救助和临时救助,提供基础数据档案,协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救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廉租住房补贴和经济适用房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减免;司法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专项救助,是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要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努力保障应救助的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四)深入宣传,周到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救助政策以及申请办理程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细致周到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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