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09〕6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6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八部委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线,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推进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开展乡镇以上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源名录,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控制隐患。二是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三是抓紧抓好交通运输行业污染防治,特别是要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监管。四是着力抓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五是夯实饮用水源保护基础工作,编制完善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持五部门联合监察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六是健全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对发生或潜在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误报行为。七是对2007年、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乡镇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对2007年以来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坚决整治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
3.督促新民污水处理厂确保今年6月底前达到省环保局提出的整改要求;督促西湖污水处理厂正常有效试运行,力争6月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促进城北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程。
4.加大对水泥旋窑焚烧生活垃圾工程监察力度,确保今年10月份建成试运行;强化对现有城市垃圾填埋场的环境整治。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涉铅行业、化工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的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2.开展对钢铁行业、涉砷涉铅行业、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组织对“三大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去年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后督察。同时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进行重点查处。
(三)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生态建设。
1.实施农村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县区政府要加快农村与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镇(办事处)转运、县(区)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力度,防止污染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转移。
3.推进新桥河截污整治与生态恢复工程,开展黑沙河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启动主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扫把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组织、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详实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或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为切实开展好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市成立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二)实行部门联动,强化全面整治。
各部门(单位)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等措施,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联动,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环保局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水务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加强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要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等;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市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国土资源局要严肃查处矿山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从用电管理上配合做好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他们在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出现反弹。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注重上下协同。
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3日—5月10日)。
1.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2.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与要求,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查,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3.召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1日—11月10日)。
1.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清查摸底,对严重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2.对2007年以来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
3.督促新民污水处理厂按省局要求实施环保整改,指导和督促西湖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4.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城北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程。
5.加大对水泥旋窑焚烧生活垃圾工程监察力度,强化对现有城市垃圾填埋场环境整治。
6.对“两高一资”行业的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7.开展对钢铁行业、涉砷涉铅行业、化工行业等专项整治。
8.实施农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9.推进新桥河截污整治与生态恢复工程,开展黑沙河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启动主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扫把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
10.实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工作联动,加大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和查处力度,确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挂牌督办案件。
11.9月下旬,召开县、区政府负责人会议,听取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通报查处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12.迎接、配合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组的检查。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认真总结专项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2.拟定《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
铜陵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开展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三)根据专项行动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处活动等;
(四)指导县、区环保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五)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督查、处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督办重点案件;
(六)负责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的具体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和督查督办专项行动小组移送移交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
(三)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和有关责任人。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严把项目审批关;
(二)配合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三)负责水泥旋窑焚烧生活垃圾工程进度的督促管理。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二)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五、市工商局职责
(一)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二)负责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七、市司法局职责
负责组织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市交通局职责
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的监管,严禁有关码头装卸有毒、有害等物品;对港口从事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九、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水、断水等措施;
(二)加强水生态建设与修复,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三)负责新民污水处理厂、西湖污水处理厂各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十、市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
(二)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国土资源保护,配合环保部门严厉查处矿山、选厂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十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责
(一)严把园区内项目审批关;
(二)协同市环保局开展园区内环境执法检查;
(三)负责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按期建成试运行。
十三、市新闻办职责
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新闻报道,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十四、铜陵海事处职责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严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任何船舶。
十五、铜陵供电公司职责
依法组织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等措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