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9〕179号
颁布日期:2009-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广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再就〔200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含向外发包的岗位,不含政府聘用人员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的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五)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六)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七)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向社会购买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就业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农村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

(七)失去土地的农民。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的具体事务工作。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工作。

(二)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用人单位、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公益性岗位的收集、申报和安置就业难人员工作。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的收集、申报、安置工作由禅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街道(镇)和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收集、申报和安置就业难人员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向所隶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安置就业难人员的制度。

(一)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六)项指的公益性岗位,由主管部门(单位)或用人单位向同级或所隶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安置就业难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40%。

(二)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向社会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同级或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就业难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申报需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格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用人单位需要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索取。新增公益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应在招用人员前向同级或所隶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第七条进行公益性岗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已办理了用工录用备案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了用工录用备案的用人单位除外)。

(三)经办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3份。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工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招聘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见表格(附件1)。

第八条用人单位填报的《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视同招聘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和组织公开招聘,并在10个工作日安排或推荐本市就业难人员到用人单位应聘。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参加公益性岗位招工应聘。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难人员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30天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填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名单表》。

招用的就业难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其他就业难人员应聘。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用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遵守国家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及规定。用人单位在申报公益性岗位或招聘、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改正,保障就业难人员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就业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对象。就业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相关符合就业难人员条件的证件(证明),如《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残疾证》、征地农民证明等,向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明确由财政解决人员经费的除外)安排或招用本市城镇就业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程序和资金来源,按《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山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山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办法》(佛劳社〔2006〕2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明确由财政解决人员经费的除外)安排或招用本市农村就业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佛山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佛劳社〔2008〕144号)规定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作为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调整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市符合条件的就业难人员。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就业难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公益性岗位用人不申报的,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佛山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名单表

附件1

佛山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单位盖章:(请在空白处填上文字或打“√”)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单位类型

1机关(),2事业(),3社团(),

4企业()及其他经济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工种)名称

岗位数量

工作内容

性别

1男()名,2女()名,3性别不限()名。(注: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只招男性,但可定向招收女性)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意见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外语能力

该岗位(工种)核定安置本市就业难人员()人以上。

其他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作能力说明

技术证书

1不需(),2需何证书()。

职业资格、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

1日班(),2轮班(),轮班班次(),每天工作时间()小时。

休息

休假

每周休息()天或每月休息()天,其他方式:

试用期及工资

1试用期()个月,工资()元/月,2试用期后工资()元/月。

住宿

1免费提供(),2收费提供(),

3只有住房补贴()4不解决()

使用时间

1即时用(),2从月日开始用。

伙食

1免费提供(),2收费提供(),

3只有伙食补贴()4不解决()

面试应聘方式

1直接到单位面试(),2先电话预约后到单位面试(),3指定时间:4其他形式:

注:每一工种填一表,一式3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2份,退1份存申报单位。

附件2

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名单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就业失业

手册号码

就业难身份证明人员号码

住址

所属街道(乡镇)

招用时间(年、月)

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部门

确认意见

表内人属新招用就业难人员,已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审核人: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新招用就业难人员,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此表,作为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的依据。

2、就业难人员身份证明是指《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手册》、《残疾证》、征地农民证明等证件证明。

3、本表一式3份,劳动保障部门存2份,退1份填报单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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