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惠府办〔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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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辅政作用,规范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专家的遴选聘用、工作方式、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入选专家库、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组长由市决咨委确定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涉及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等,应在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前,组织专家对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六条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决咨委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用
第七条专家遴选和聘用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综合考虑选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结构等因素,选聘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或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市政府安全专家聘期)。主要采取公开和定向两种方式进行遴选聘用。
第十条遴选聘任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遴选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决咨委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确定;
(二)市决咨委审定后,发函征询专家本人意见;
(三)将拟聘用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专家本人同意及公示期内无众多反对意见的,由市决咨委向专家颁发聘书;
需要定向遴选的,由市决咨委发函邀请。专家本人同意后,向社会公示,由市决咨委向其颁发聘书。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专家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对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进行咨询论证;
(三)对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进行咨询论证;
(四)对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进行咨询论证;
(五)对全市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咨询论证;
(六)对全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进行咨询论证;
(七)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进行咨询论证;
(八)对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十)承担市决咨委交办的其它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任务。
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应保持与专家紧密联系,畅通渠道,形成快速、灵活、高效的决策咨询运作机制。
(一)个别咨询。市决咨委成员根据需要邀请某位专家或若干位专家座谈,直接听取意见。
(二)小组咨询。市决咨委或成员单位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专题研讨。市决咨委或成员单位对重大项目或重要课题、工作方案,召开专题研讨会,征询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由专家组或市决咨办收集汇总后,以专家意见书的形式,按工作细则报市决咨委。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决咨委或成员单位委托,进行课题研究;
(二)可向市决咨委提出研究课题,报市决咨委批准后,开展专题研究;
(三)经邀请可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四)在开展论证工作时,可申请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考察、调研、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论证;
(二)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与决策咨询有关的信息;
(三)对所主张的咨询意见、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承担市决咨委交办的咨询论证任务。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市决咨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负责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遴选增补专家。专家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应当主动辞聘。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市决咨委可予以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专家在咨询论证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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