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函〔2013〕17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的通知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清远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
为规范清远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对经批准的立柱广告和候车亭广告的处理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分别对待、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为支持广告小微企业发展,对已经批准且符合《清远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立柱广告、候车亭广告给予一定的过渡经营期。原广告经营者如选择延期,需先与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签订合同,立柱广告延至2017年12月31日止、候车亭广告延至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广告设施无偿交由市城投集团处置,广告公司可以参与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投标、拍卖。
二、对原有户外广告的处理办法
(一)立柱广告
目前,市规划区共有立柱广告178个,其中市城乡规划局批准67个(未到期50个、过期17个),省公路局同意但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36个(未到期34个、过期2个),既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又未经省公路局同意的75个。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符合《清远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立柱广告(共139个)。
(1)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67个)重新进行许可,但必须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许可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经省公路局同意但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21个),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补办许可手续,但必须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许可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不补办许可手续,则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3)既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又未经省公路局同意的(51个),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不符合《清远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立柱广告(共39个),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候车亭
市城乡规划局核发许可证的候车亭共190个,其中,已过许可期限的102个,在许可期限的88个。市城乡规划局已核发选址意见书但未核发许可证的12个。
1.已核发许可证的全部重新进行许可,但必须留出合适的位置用于公布公交线路指引信息,且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许可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已核发选址意见书但未核发许可证的(12个),自行拆除或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补办许可手续,但必须留出合适的位置用于公布公交线路指引信息,且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许可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支架广告及其它广告
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支架广告共122个,其中已过许可期限的98个,2013年和2014年到期的共24个。
1.已过许可期限和未经批准的支架广告及所有龙门架广告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未过许可期的支架广告期满后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电子显示屏
目前,共有电子显示屏12个,均没有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其中,立柱显示屏3个,墙体显示屏9个。
1.立柱显示屏3个,自行拆除或原广告经营者先与市城投集团签订合同,处工程造价10%罚款,补办许可手续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但必须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期满后广告设施无偿交由市城投集团处置,广告公司可以参与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投标、拍卖。
2.墙体显示屏9个,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的,自行拆除或原广告经营者先与市城投集团签订合同,处工程造价10%罚款,补办许可手续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广告设施无偿交由市城投集团处置,广告公司可以参与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投标、拍卖。不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的,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五)旅游指示牌和交通指示牌
未经批准设置的旅游指示牌和交通指示牌一律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旅游指示牌和交通指示牌如做商业广告则予以拆除。
三、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核实原有户外广告审批情况,负责违法广告定性并作出处罚决定,罚没收入归清城区所有。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办理原有户外广告重新许可工作,负责违法广告调查取证工作。清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广告工作,拆除费用由清城区负责。交通、公路部门协助做好整治广告工作,工商、建设、国土、公安、环保、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符合延期和补办手续的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者自收到有关延期和补办手续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有关权利,且须在1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3个月内需完成近期拆除的户外广告拆除工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