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韶关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韶关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2008年省委、省政府实行“双转移”战略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县(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超额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质量上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在2008、2009、2010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考核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连续三年位列全省前三名。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缩小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韶关市创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示范县活动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对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市政府决定授予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浈江区为“韶关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市、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示范县(市、区)要继续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培训转移就业政策,大力发扬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不断创优的精神,积极探索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排头兵和先试先行的样板。其它地区要以示范县(市、区)为学习榜样和赶超目标,对照《通知》要求,创新思路,明确目标,完善机制,狠抓落实,全面提升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就业更加平等、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建设幸福美好韶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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