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云府办〔2013〕25号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云府办〔201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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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关于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云府办〔2008〕88号)实施以来,我市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各地在实施时的做法不统一,也导致了各县(市、区)之间的抚恤补助标准出现了一定差距。为防止差距进一步拉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时间,统一定在每年的10月1日,与中央和省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合并进行。由于中央和省下发的文件往往有所延后,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在中央和省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的有关通知下发后,再根据当地确定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幅度,与中央和省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幅度进行对比,如果中央和省的提高幅度低于当地的自然增长幅度的,按当地自然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即在执行中央和省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当地自然增长幅度高于中央和省提高幅度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补足);如果中央和省的提高幅度超过当地自然增长幅度的,按中央和省的提高标准执行,本年度不再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二、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后,应当从当年10月1日起计发。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云府办〔2008〕88号)和本通知精神。已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的县(市、区),与云府办〔2008〕88号文件和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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