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09)36号
颁布日期:2009-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府〔2009〕36号

关于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目前,我市已进入持续干旱、干燥的高火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已达4级以上,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止,当我市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或4级以上时,属于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全市林区实施封山,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十不准”规定,在山边林内严禁烧田基(果园)草、烧灰积肥、炼山作业、烧黄蜂、火局蛇鼠、烧火取暖、烤食物、上坟烧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乱丢烟头火种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重点火险区监控,严防死守。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景区、重点防控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哨(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严防火种入山。进入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护林员要加强巡逻,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进山人员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精神病人和弱智者要落实监管措施,老师和家长要教育中小学生不要在林内和林缘边玩火。

四、落实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巡回检查、抽查和督查。镇(乡)、行政村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应急小分队,加强巡山护林,从严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各地要严密监视火情动态,一旦发现火情,要严格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立即报告。县(市、区)、镇(乡)、村要坚持领导带班、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漏岗、脱岗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市通报;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并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各地要认真完善和落实扑火预案,抓好组织机构、扑火队伍、交通通讯、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扑火专业队伍、应急小分队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严阵以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有组织的扑救,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如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电话“110”、“12119”报警。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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