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2〕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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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2〕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12年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2012年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循序推进,重点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及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深入实施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增强组织实施工作的协调力、控制力和执行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绩效考核,确保改革持续、有效、深入推进,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保率巩固并提高到96%以上(市人社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社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社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市人社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款,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6.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包括自治区、市、县、乡、村)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地方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编办、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人社局负责,卫生局配合)。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完善村级基本药物实施政策措施,制订《北海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北海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等,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试点。摸底测算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情况,研究制订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编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监察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社局负责)。
(3)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市卫生局、人社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4)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加强并完善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的现行基本药物配送机制,提高配送到位率。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服务能力。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市卫生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负责)。
(5)继续实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检验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对基本药物实现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密切追踪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对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影响。研究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和价格形成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7)研究高、低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等政策(市卫生局负责)。
(8)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供应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监察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行政村村卫生室严格实行一般诊疗费(市卫生局、物价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办法,对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进行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深入实施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奖励等人事管理政策,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队伍稳定、社会稳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正式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切实落实“托低不限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药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认真按照自治区部署,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为抓手,重点抓好领导体制、编制管理、监管机制、政府补偿、管理形式、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工作,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局负责,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8)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2012年上半年完成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2012年底基本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调查摸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年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效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研究编制“十二五”时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2012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进一步提高。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按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标识统一”的原则,继续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规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配合自治区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相衔接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卫生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3)制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市卫生局负责、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聘优秀卫生专业人才或医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特岗医生”,引导和鼓励医科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充实基层医疗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特设岗位医生的培训、考核、流动等相关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5)出台并落实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6)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探索全科医生培养方式、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在基层逐步建立,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8)开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做好上半年全区统一开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自治区部署开展我市集中组织面试和考核工作(市卫生局、人社局、编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9)为乡镇卫生院招收6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3名临床医学生和3名中医学生,安排12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0)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1070人。其中为合浦县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67人次;为海城区培训医疗卫生人员40人次;为银海区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30人次;为铁山港区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28人次;为涠洲岛培训医疗卫生人员5人次(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1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县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支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完善、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自治区安排,适时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工作。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扩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制定县级公立医院诊疗费用标准。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市物价局、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监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利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县区一定自主权(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负责)。
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制定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商务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县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4.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预约诊疗制度,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全面推广电子屏幕叫号服务。合理设置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诊查、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全面探索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制等收费方式改革(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监察局、卫生局负责)。
5.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1)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4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加强并完善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3%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93万、1.94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公安局配合)。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出生缺陷发生(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计生委、妇联配合)。
(5)理顺市级承担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双重职能的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7)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文化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县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将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物价局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工信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负责)。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
1.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1)完善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艾滋病综合防治网络,将艾滋病监测、感染者和病人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放到基层。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开展广泛、深入持久地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感染者及病人的综合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计生委、司法局、民政局、科技局配合)。
(2)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0%以上,提高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3)深入实施防治爱之病攻坚工程。艾滋病新发感染数下降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10%,在治病人病死率控制在4/100人·年以下(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继续实施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
(1)建设市级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分中心和县级筛查实验室,提高地贫筛查阳性夫妇的孕期转诊率,做好地贫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补助工作,并对农村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基因诊断、产前诊断给予补助,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补助率分别达到70%以上,减少重型地贫儿发生(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2)继续实施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建立婚育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免费婚检,婚检率达到85%以上。做好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扩点工作,老项目县产前筛查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分别达到55%和75%以上,新扩展项目县产前筛查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分别达到45%和65%以上(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民政局、计生委、财政局配合)。
(六)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
1.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大决策。
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等4个文件精神,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同时,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成立市级中医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教育局、编办、工信委负责)。
2.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1)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制定推进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区建设方案等相关政策;重点推动市级壮瑶医医院建设,开展县级中医壮瑶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5个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科、3个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示范单位、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民族医药示范单位;继续开展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开展万场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生技术和科普文化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总结和推广提升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综合改革和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一体化模式的试点工作经验(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2)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3)配合自治区建立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规范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人民政府与各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区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县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财力,保障资金。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医改实施所需资金。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县区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监测,强化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制订出台以奖代补办法。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加强调研,完善政策。
健全医改重大问题部门研究磋商机制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大基层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基层调研,对完善全民基本医保、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破解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等重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建立舆情沟通机制,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医改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准确把握好宣传的基调和口径。坚持正面宣传,注意宣传的重点、节奏,把握好时机和分寸。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的各项方针政策,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老百姓得实惠和医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及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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