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2009〕保市府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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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2009〕保市府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机构
市、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都要成立建设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或本区域内项目各项前期手续的领办、代办,并协调解决项目领办、代办过程中的问题。市级在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成立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分别固定工作人员5人以上;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可单独成立,也可与已有的重点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固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各级领办代办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发改、中小企业、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园林、人防、消防、国家安全等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都要确定专门的领办代办人员2-3人,负责领办代办项目在本单位前期手续的办理。
二、明确职责
办公室职责:受理项目业主领办代办项目的委托,按领办代办事项性质分解到成员单位办理,对各成员单位办理情况专门督办,将办理最终结果交付项目业主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
成员单位职责:负责领办代办办公室分解到本部门的代办事项有关手续的办理,按时办结,将领办代办事项明确专人专门全程领办。
领办代办人职责:全程负责领办代办事项在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手续的办理,按时办结,将领办代办结果及时报送市领办代办办公室,并定期汇总上报领办代办情况。
三、确定范围
按照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受项目业主委托,全部实行项目领办代办。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县(市、区)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负责代项目单位办理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前期手续,并领办需上级单位办理的各项手续;市级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负责代项目单位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前期手续,并领办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各项前期手续;高新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产业聚集区等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负责代项目单位办理本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各项前期手续,并领办需上级单位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
对重点项目和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程领办,能够代办的事项全部代办。
特殊项目(特大项目或跨区域大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成立专门班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规范程序
各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受项目业主委托后,根据本级职能权限,依照项目审批流程将事项进行分解,并由各成员单位负责领办代办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代办事项原则上不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需上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专人实行全程领办。
五、规定时限
在各项前期手续所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每个项目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之内。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领办代办制监督机制。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健全领办代办制全过程的服务档案,做到绩效可查、失职可究。
(二)建立领办代办制协调机制。对承办项目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各项目领办代办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研究解决,形不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报请同级政府解决。
(三)项目领办代办工作中发生的正常费用,先由当地政府垫支,项目办结后由项目业主支付。
(四)建立领办代办制考核机制。从今年起,将项目领办代办制列入全市实绩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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