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沧政字〔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市政府咨询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参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市长因公外出、学习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第十二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结合沧州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和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与时俱进,合法可行。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各项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定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事先要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审定后发布前,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法后方可发布。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条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文件出台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财政预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市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支出(含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围绕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市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要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研究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委汇报、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市政协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内容,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出席,相关副秘书长、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或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四十二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咨询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会前要认真搞好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副市长同意。

第四十四条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要写书面请假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出席或列席。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按会议内容由承办科室负责,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和公开。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要报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要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健全完善“无会月”制度。以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为主,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会议。

第五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市政府,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减少参加人员,减少印发材料。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上报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凡需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的公文,按照分工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具体拟办意见,供领导参考。市长、副市长批示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管科室根据分工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明确办理时限。需要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批复,按行文程序下发文件。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调、落实。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政府令【2011】2号),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要经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发。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文件,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请示、报告,要根据呈报内容,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严禁一文多头报送,凡多头报送的,市政府一般不受理。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直接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六十条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办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十一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部门联合行文,但要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后二十日内要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发文要注重实效,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和上网公开的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第六十四条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公文制发、传输,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一律实行电子传输方式;大力开展网上办公和移动办公。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休假,事先向市长报告、请假;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请假。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市长报告、请假。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做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制定实施公务员培训计划,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推进沿海强市、和谐沧州建设的能力。

第七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搞迎送,不实行交通管制、不扰民。

第七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同志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的奠基、剪彩活动和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等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企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确有必要的,要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第七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到基层考察调研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七十八条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特邀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长出访,事先书面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部门处级干部出访,事先书面征得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县(市、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政府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七十九条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级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条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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