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政办发〔2009〕167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或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市直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报表数字进行核对。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市直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市财政局可以提出统筹使用市直部门结余资金安排该部门新增支出的建议。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市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八条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市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首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九条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直部门,市财政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市直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的市直部门,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年编制部门预算的首要资金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市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市财政局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结余较多的部门,市财政局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市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文)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建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制度,审核确认单位年度收支余和资金往来情况。市直部门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在次年初及时做好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编制填报《十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审批表》,据实填报《十堰市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审核表》,要把账存结余资金和国库支付网上结余资金分别清理填报,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要填列到具体结余项目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2月底以前送主管局初审。

第十六条主管局应对所属二级单位报送的《十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审批表》和《十堰市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审核表》及分析说明,及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于次年3月底以前,连同主管局机关决算资料送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部门年度部门决算和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次年5月底以前将审核批复意见通知市直部门,市直部门依此作为年度结算、转账的依据。为便于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市财政局对各二级单位的审定意见,在下达给各二级单位时,同时抄送主管局。

第五章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结合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部门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支出。

第十九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经审核批复的市直部门结余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市直部门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该部门结余资金为依据,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下年有关项目支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该部门“一上”预算、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提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等情况,对该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到市直部门。

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和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二十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市直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市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动用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市直部门,市财政局在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可视部门结余资金增加情况,适当减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5%的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六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三条对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单位,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直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部门决算和结余资金情况,管理和使用本部门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市直部门可根据市财政局对部门决算和结余资金的审核批复意见,视同经费拨款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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