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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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突出质量效益中心,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激励广大企业(含各类组织,下同)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工程、服务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积极助推“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2〕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所实施的质量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定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其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评审办办公地点设市质监局。
第七条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拟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负责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并报评委会审定;
(四)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贯彻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两型社会”,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内无国家、省、市级监督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无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全面的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经审查有不合格的,通知申报企业。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员对已受理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一并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要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公告。获奖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每个新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不稳定,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连续2年出现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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