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冷水滩区国家气象站迁建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冷水滩区国家气象站迁建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915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2.1885公顷。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冷水滩区国家气象站迁建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阳春庙村、七里坪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收林地面积2.1885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联系电话:0746-8323450)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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