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努力在全市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努力改革探索,加快推进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进程

近几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征收、管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机制,在规范国土出让收入、探矿采矿价款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收入、的士经营权拍卖收入、户外广告资源收入以及自收自支单位利用政府信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办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我市应征未征、可开征的项目情况,并按照“成熟一个、开征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进行开征。

(一)国有土地资源。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10〕28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株政办发〔2011〕44号)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大力推进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公平竞争。要规范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主动介入国有土地出让业务,积极参与招拍挂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口径监管。

(二)矿产资源。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拍挂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征、管、查运行机制,构建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切实推进矿产资源收益征收精细化管理。要对过去矿业经营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情况进行清理,督促矿业经营者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严格缓减免审批,对折股和分期缴纳价款加强控制,确需折股和分期缴纳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砂石经营权。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江株洲段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开征砂石经营权拍卖收入。拍卖工作由砂石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拍卖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排污权。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01号)规定。我市已于2011年12月初启动了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并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经营管理,实现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结构调整等目标。

(五)江河湖泊、地热以及水资源利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并及时足额征收有偿使用费。

(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资源。要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杠杆作用,引入市场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相关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资源,其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开发,规范管理,大力推进资源有偿使用。要尽快出台城区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方案。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适时启动市区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工作。

(八)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相关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在兼顾加强国有资源管理和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此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九)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级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的通知》(株政函〔2009〕172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依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单位的具体管理政策。同时,积极研究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形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三、规范征收管理,建立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

对于已开征的和将要开征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要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分类制定和出台操作性强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收、支、管、用”办法。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各类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的不同特点出发,建立科学的收缴考核机制,充分调动资源监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对组织收入成绩显著、节约和集约使用资源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规范支出管理。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补偿性费用和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由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维护以及环境治理等支出,实现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部门联系,强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

各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理顺征管职责,明确征管程序,形成征管合力,积极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对违反《办法》等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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