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辽源市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年推进计划(2011年—2013年)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老年社会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落实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五七家属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向高龄老年人倾斜;推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津贴标准;落实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制度。(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人口计生委)
(二)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力争2013年全面纳入保险范围。完善已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向新农保制度过渡。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保实现二项制度目标人群资格确认率和奖扶资金发放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三)做好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报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试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0号)要求,在2012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制度,切实减轻老年人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四)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以自我保健和预防老年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健康教育,教育面在三年内达到农村老年人知晓率60%、城市老年人知晓率65%以上。市、县级公立医院为老年人就诊提供导诊服务,免费提供担架、代步车等,从检查到住院实行一条龙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高龄、病残、空巢等有困难老人提供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合格率达到90%,使用率达到70%;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血糖、血压、心电图三项辅助检查。(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五)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救助率达到100%。对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资助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补助和资助标准。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六)将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无赡养人或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物配租应优先安排完全或者部分政府产权住房,加快解决这部分老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七)按照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将农村无赡养人或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享受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大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三年内,在我市城区新建1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养老机构;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0张。发挥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作用,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室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2011年,全市70%的社区要建立养老服务站,三年内覆盖全市,争取建立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十)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各县区要加大对农村居家养老大院建设的投入,注重资金整合共享。三年内每个乡镇要力争有50%的村建成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十一)发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志愿者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业务。将为老服务列入公益性岗位职责范畴,在城镇每个社区配备3—5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农村每个村配备1—2名养老服务员。(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
(十二)制定、完善并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通过考核评估,对具备规模、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奖励补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三年内新增床位300张。(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三)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养老机构监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资格进行评估、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十四)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管理体制,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每年免费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90人。在养老机构逐步实施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3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公办95%、民办60%。(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发生产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产品和用品,以及提供适合于老年人的服务产品和项目。我市每两年参加一次省里的中老年用品博览会,为中老年用品的展示宣传、产品销售、信息交流等搭建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老龄办)
三、提升老年教育水平,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
(十六)构建以市、县级老年大学为骨干,乡镇、街道、社区、村老年学校为依托的老年教育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城镇社区建立老年学校,农村建立村级老年学校,覆盖面逐年增多。(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局)
(十七)建立以市、县区老年文体活动中心为骨干,社区、村老年活动设施为依托,社会文体活动设施为补充的老年文体活动设施网络,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文体活动需求。三年内,所有城镇社区都要建立活动室、阅览室、健身室等设施较为完善、管理较为规范的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以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依托,50%的村要建有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老年活动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配建乒乓球台一付;室外场地硬化500平方米以上,配建6—8件健身器材。(责任部门:市、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十八)加强基层老年文艺活动队伍建设,打造社区、村品牌文化,建立特色文艺活动队伍。各县区定期开展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积极参加省里老年文艺调演活动和老年书画、摄影作品展出活动。(责任部门:市文化局)
(十九)加强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建设,逐步实现每个社区、村有一个体育健身指导站(点)、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一支体育健身团队、一项特色体育健身项目。以小型分散、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为主,市、县每年定期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人趣味运动会、单项比赛或健身表演等活动。参加省里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老年人趣味运动会。(责任部门: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四、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
(二十)建立市、县级老年人才信息库,将志愿参加社会服务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老年人才全部免费纳入信息库,举办面向老年人才的专场招聘会和中小企业的对接会,搭建老年人才开发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才服务社会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十一)支持开展“银龄行动”活动,发挥老年人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以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科协为主体,组织老年科技人员在科研和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组织农业方面老年科技人员,为我市增产粮食工程提供服务。组织医疗卫生专业的老年科技人员,为偏远困难、缺医少药地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参与服务活动老年科技人员数量比“十一五”时期增加一倍。(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老科协)
(二十二)加快建立社区、村老年人协会群众组织,三年内达到100%。依托老年人协会,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调解邻里纠纷、美化社区环境、帮教青少年等社会公益活动,为高龄、空巢、病残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责任部门:老龄办、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
五、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将老年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公民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促进敬老、养老、助老社会环境的形成。加强老年维权网络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家庭赡养等纠纷案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二十四)切实保护农村老年人承包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保护农村老年人的住房所有权、居住权。在农村有赡养争议的家庭,推进签定赡养协议书工作。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司法组织、老年群众组织的调解和监督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各村委会)
(二十五)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继续实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规定,三年内两县要完成城区内营运公交线路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乘车优待。落实好公办收费公园、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的减免费优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服务,医疗机构要向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责任部门:市、县区政府)
六、加强老龄宣传工作
(二十六)引导、支持新闻媒体办好老年专题或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宣传教育,营造老龄工作和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和生活健康服务,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和案例进行舆论监督。(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二十七)市、县老龄办定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表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事迹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敬老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发展。(责任部门:市老龄办)
七、落实三年推进计划的资金保证
(二十八)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机制,市、县区财政分别按本级老年人口数人均不低于2、3元标准将老龄事业专项工作经费逐年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慈善捐赠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责任部门:市、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二十九)筹措、吸引多种社会资金投入为老服务事业,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形成渠道多样、形式各异、逐具规模的老龄事业发展资金支撑体系。(责任部门: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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