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10〕66号
颁布日期:2010-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10〕66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75号)要求,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年满60周岁,取得市区户籍满15年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从2010年7月1日起,可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对年满60周岁,取得市区户籍满15年,虽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但享受的待遇低于100元的,予以补足。

二、对年满60周岁,取得市区户籍不满15年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的人员,从2010年7月1日起可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

对年满60周岁,取得市区户籍不满15年,虽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但享受的待遇低于60元的,予以补足。

以上人员从市区户籍满15年的次月起,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100元或补足100元。

三、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上述人员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五、上述人员养老补贴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政策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和民政局《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实施细则》(通劳社险〔2009〕43号)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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