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阳市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阳市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阳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阳市参加

中考和高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应具备的条件

(一)户籍要求。

本方案所称在我市参加高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为非我省户籍(农业户和非农户皆可)。

(二)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和住所要求。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至少一方要有稳定合法职业。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在我市购房的,提供房照或其他购房证明;租房的,提供《居民暂住证》和《租房合同》。

(三)学籍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在我市高中阶段有3年学籍,并有完整的学习经历(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往届生高考报名考试办法,以考生参考当年省招办下发的《报名考试细则》为准。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应具备的条件

(一)户籍要求。

本方案所称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为非我市户籍(农业户和非农户皆可)。

(二)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和住所要求。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至少一方要有稳定合法职业。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要有合法的稳定住所。已在我市购房的,提供房照或其他购房证明;租房的,提供《居民暂住证》和《租房合同》。

(三)学籍要求。

1.学籍在市直初中(包括原太子河区各初中、市直3所民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就读校连续就读3年(9月1日前入学至毕业在校)。

2.学籍在新划入市区的6所农村初中(沙岭中学、小屯中学、小屯水泥厂中学、沙浒中学、罗台中学、王家中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3年中考时,须在就读校连续就读2年;从2014年中考开始,须在就读校连续就读3年。

满足上述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就读校所在地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如不满足上述学籍等方

面要求的,录取办法以考生中考当年《辽阳市中考方案》所规定政策为准。

三、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和中考的报名资格,由市及县(市)区招生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二)辽阳县、灯塔市、宏伟区、弓长岭区在遵照本《方案》原则基础上,制定本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政策细则。

(三)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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