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号:巴政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巴政发〔2009〕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消防法》,切实做好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巴彦淖尔市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自治区主席令第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市政府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㈡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负责。

㈢坚持层层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事项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杜绝出现“只批不管”、“未批失管”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㈠各旗县区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1.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线负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城市社区建设内容,提升城乡消防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种和重点岗位等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6.组织开展重点时期、重大节假日和有关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7.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㈡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2、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积极协调、支持消防部队营房建设,争取上级立项批准,落实专项经费,尽早完成防火救灾指挥中心建设工作。

3、经贸、商务等部门负责排查工业、商贸等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规范工业、商贸等企业消防安全行为规则。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落实民生工程,建设和完善农村消防站;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消防措施,促进农村消防事业发展。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学内容,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常识课。认真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整改提高。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发,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将消防科技知识宣传列入科普宣传重点内容。

7、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督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及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并组织整改;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计划,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务。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管,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5、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内容,负责违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6、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在施工单位取得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意见书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

17、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公园、绿地等绿化区内防火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18、交通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协助消防部门建立车辆消防安全年检制度,加强客运、货运车辆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器材配置等管理;负责排查黄河流域水上设施及内陆湖泊旅游、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排查博物馆、图书馆、群艺管、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监管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0、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保障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

21、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的有关消防安全行为。负责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隐患,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2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城市违章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23、广电部门负责利用所属各级、各类媒体,义务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的舆论氛围。

24、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排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季度管理;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6、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7、工商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管;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的单位营业执照核发行为;在营业场所取得消防部门建筑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根据职能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28、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指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9、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0、工会、团委、妇联等团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各工作对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所服务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通信系统各单位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32、保险系统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负责对各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旗县的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由当地自来水公司负责,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临河区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和管理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经费由临河区政府解决。

34、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积极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组织防火巡查和检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和场所或其重点部位,都应当纳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进行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㈢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排查整治本地区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媒体宣传,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消防规划、防火安全公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2、协助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督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㈤公安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依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管权限的原则,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重点督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业主是否履行消防责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管与宣传是否到位,监督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火灾隐患的牵头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和消防宣传是否到位。对检查发现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苏木镇(街道)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毕,公安消防部门认为其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4、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巴彦淖尔城市火灾监控中心进行管理。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各自权限内的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8、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9、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公安机关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机制

㈠建立火灾隐患分工排查机制。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国土和规划等有关部门配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和房管部门配合;企业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㈡建立火灾隐患告知公示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也应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将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将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推动其整改,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㈢建立火灾隐患综合整治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后,属地政府或监管部门要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对重大火灾隐患或整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要坚持属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㈣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隐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强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

五、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

㈠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其有关部门(机构)、有关部门(机构)与其直属单位都应当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㈡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㈢各旗县区和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其上一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㈣各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㈤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发生2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1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各级政府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或损失、伤亡扩大负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

㈦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督办单位,进行问责。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