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谐矿区建设是我市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精神,将我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为推动我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地区也要相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矿地矛盾协调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标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各有关地区要在5月底前将各自工作方案报市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各地区指导监督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研究制订政策办法。

二、抓好试点,取得实效。九原区、达茂旗作为我市先行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地区,要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步骤、方法和措施,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政策制度,全力搞好和谐矿区试点工作。

其他地区可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地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

三、分步实施,全面推进。2012年底前完成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将试点经验提升为政策成果。2013年—2015年,运用形成的制度成果,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拟建、在建矿山必须按照创建和谐矿区的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和谐矿区创建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2〕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九原区和达茂旗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参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妥善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矿山开采与矿区民生的关系,加强生态建设,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矿区社会稳定,促进矿区和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实现生产发展、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的有机统一,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发展保民生,以民生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2.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准入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矿业开发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同步。

4.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的实现方式,着力改善民生,实现矿群和谐共处。

5.坚持依法治矿,切实维护矿业经济和矿区良好秩序,把矿区社会管理创新和依法治矿统一起来。

6.坚持维护矿区社会稳定,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目标。

以构建和谐矿区为中心,以建设绿色矿区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完善制度安排,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复垦绿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矿区,实现矿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相统一。

1.建设资源节约型矿区。矿业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矿山企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科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矿山矸石、尾矿能够得到充分利用,资源利用效率达到一个新水平。

2.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区。按照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原则,在矿山设计与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毁损面积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土地毁损程度,并及时对已毁损的土地和已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植被,使矿山生产中不积存新的生态环境问题,闭坑矿山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90%以上。矿山“三废”能够按规定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矿山疏干水和选矿用水能够重复利用。

3.建设矿地关系和谐型矿区。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矿区矿业秩序规范有序。矿区道路等基础设施齐备,矿山防尘抑尘措施完善。矿山用工能够优先安排当地农牧民就业,新建矿山用工向当地农民倾斜。支持农牧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款或者集资入股矿山企业。同等条件下,矿山企业优先租用农牧民购买的矿用机械,优先将矿山辅助工程承包给当地农牧民施工建设;矿区农牧民能够支持矿山企业的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步骤。

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5月底前完成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创建和谐矿区建设专题调研,明确措施,积极推进。

第二阶段:2012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选择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新建和已建矿山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创建一批示范矿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标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

第三阶段:2013年至2015年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运用试点工作形成的制度成果,全面实施和谐矿区建设,拟建、再建矿山必须按照创建和谐矿区的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矿山期限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

三、试点内容

(一)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

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验收制度。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切实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和原始林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一定范围内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有矿山要逐步退出。严格执行包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限制在九原区和达茂旗基本草原划定区及天然次生林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划定保护区、地质公园要对重要矿产地合理避让。

(二)实施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

大型矿山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面积大、搬迁涉及农牧民人数多和污染严重的矿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问题的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争议较大的拟建项目,要组织有矿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听证会,听取农牧民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农牧民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利益。其他矿山建设项目,也要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将新建矿山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异议较大的要召开听证会,落实农牧民的合理诉求。

(三)探索提高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征地区域的上限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质勘查等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征地程序不履行、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农牧民搬迁的补偿标准,由相关旗县区政府按当地实际制定,确保搬迁农牧民居住及长远生活有保障,水平有提高。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当地政府要提前组织培训,先培训、后就业。建立提供被征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允许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开发,鼓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情况。当地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要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款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四)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

在矿山企业所在地建立政府、农牧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农牧民与矿山企业因土地、草牧场、生态环境等生产争议的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引导双方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进行解决。旗县区政府要与企业建立地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对非法干扰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一是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矿地矛盾协调化解工作。旗县区和资源丰富的苏木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做到矛盾早发现、早解决。二是矿地联合建立矛盾处理工作组,由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专人,联合成立矛盾处理工作组,及时掌握群众诉求,积极引导以合理性方式表达诉求,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支持矿山企业依法开采,快速协调解决矿地矛盾。三是部门联动。对于发现的矿地矛盾,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限期予以解决。

(五)强化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

要明确矿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其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对于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建立对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各旗县区要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封闭区内草牧场、土地、住宅、牲畜棚圈及农牧业基础设施由企业出资征用和搬迁,征用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缓冲区内草牧场、土地采取临时用地和租赁形式,按不低于国家禁牧补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七)依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治理方案估算费用低于自治区缴存保证金计算公式确定的恢复治理费用的,以较高的费用缴存。对已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要责令限期治理;规定期限内,拒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水平的,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对于服务年限不足3年且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要停止开采,治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审查制度,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进度,对土地复垦费用作出合理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集中治理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

(八)切实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

要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向和谐矿区建设试点企业的倾斜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依法保护环境。支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工矿废弃地,同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矿废弃地调整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工矿废弃地区位调整工作;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在和谐矿区建设试点矿区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要向和谐矿区倾斜,支持和谐矿区建设试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

(九)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矿山安全措施要与矿山设计、施工和开采同步进行,矿山安全设施齐备,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各地区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推动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市和谐矿山建设试点工作,检查指导各有关地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及时将各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升为制度和政策成果,在全市予以推广。

(二)严格执行煤炭资源配置政策。

按照自治区要求,从严控制煤炭资源市场投放量,坚持向煤炭深加工转化项目倾斜,坚持资源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合理确定全市主要煤田开发时序,真正做到点上开发、面上保护。

(三)建立国土、公安联合执法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执法监察体制、机制创新,推广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制度,重点矿区要派驻矿业警察,矿业集中的旗县区要组建由公安部门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业务指导的矿业警察队伍,提高震慑力,依法维护矿业开发秩序及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

(四)实行临时用地和矿业权限批制度。

对于和谐矿区建设不重视、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地区的临时用地供应和矿业权出让。

(五)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旗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人负责和谐矿区建设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和谐矿区工作,研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工作成果,提升政策成果,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包头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孙炜东(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冀学斌(副市长)

成员:康世存(市政府副秘书长)

邬怀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玉伦(昆区区长)

张建中(青山区区长)

史文煜(东河区代区长)

雪松(九原区区长)

赵君(石拐区区长)

张轩(白云矿区区长)

王章(土右旗旗长)

恩和特布沁(达茂旗旗长)

王凤莲(固阳县县长)

王树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甫欣(市经信委主任)

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和(市监察局局长)

苗玉梁(市财政局局长)

李丹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汉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姚卫华(市环保局局长)

周志宁(市水务局局长)

王秀莲(市林业局局长)

张凯峰(市农牧业局局长)

哈斯(市安监局局长)

于宝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庆祥(市维稳办主任)

万宏(市地税局局长)

周建中(市工商局局长)

郑瑾琛(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云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兰维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全市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