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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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落实责任
有关旗县区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和立即部署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市场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于2012年底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必须责成专人负责盯守,严禁企业利用原有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二、强化联合执法
有关旗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加快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的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联合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有关旗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划拨专项经费,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奖励规定,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切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关旗县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典型案例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良好氛围,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责任追究
有关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推进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对于因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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