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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呼政字〔2009〕4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
呼政字〔2009〕4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我市地质遗迹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地质遗迹较多的各有关旗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地质遗迹现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力度,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经费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推进我市地质遗迹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观光旅游及开发利用等方面工作,使呼伦贝尔市自然生态得到良好的保护,为后人保留一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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