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全民健身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进程,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打造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模式,根据国家《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现状

1995年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盟的全民健身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各类体育设施建设明显加快,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体育锻炼人口比例不断增加,健身指导队伍规模逐步扩大,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多元化的健身需求与薄弱的公共体育物质基础和紧缺的公共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不仅存在着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健身事业经费短缺、健身设施匮乏、健身指导欠缺等基础性问题,而且存在着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健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以及城乡、区域、行业之间不均衡现象等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权益保障的公平性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公共和非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与开放程度不高、财政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服务性问题。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机遇,以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体育健身权益为根本任务,以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统筹城乡和不同人群体育健身的发展,努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扎实有效地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城乡居民的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城乡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水平。开展不同人群定期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和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国民体质测定合格标准的城乡人数比例达9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35%。

2、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全盟建有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的室内外各类体育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米,旗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人均占地面积达到国家用地定额指标。实施旗县市(区)全民健身中心、城市社区与嘎查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不断提高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建设非标准体育健身设施,提高非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率和开放率,形成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3、健身指导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00人,不断增加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盟里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努力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4、青少年体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将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逐步增加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户外营地数量,创建“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初步建成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形成人人有项目、班级有团队、学校有特色的青少年体育组织网络,定期进行体质监测,使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

5、各类人群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活动方式,建立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的互补机制;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晨晚练点和健身团队的建设,扎实推进农村牧区“123”老年人体育健身工程,全面营造关心、支持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

6、体育健身服务业规模逐步扩大。加强体育市场的培育和法制化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有特色的体育健身品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健康咨询、体质监测、锻炼指导和运动康复等经营实体,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比“十一五”时期有较大提高。

四、实施重点

以体育生活化、健身科学化、服务便民化为统领,以运动、健康、幸福为主题,以倡导“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辈子”的健身理念为重点,整体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动员、引导和推动作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积极借助全民健身日、周、月和重大体育赛事及节庆体育活动等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扩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立全民健身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城市以社区、农村牧区以苏木乡镇为重点的发展原则,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城市社区、农村牧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社区居民和农牧民体育健身条件。积极推广“三个一”工程,即:每个社区(嘎查村)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牧民体育协会的作用,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各级政府注重突出民族特色,大力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以“那达慕”为龙头,以深化蒙古族“男儿三艺”为突破口,打造具有锡林郭勒地域特色鲜明的全民健身体系。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法将民族聚集区的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学校体育课内容。培育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示范基地”;注重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传承与发展,完善有关项目和活动的命名工作,将优秀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认真参加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承办好全区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四)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以“全民健身日”为契机,以法定节假日及那达慕、祭敖包、婚庆、生日、祝寿等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为时间节点,结合当地特点和生活习惯,针对不同人群特性,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创新群众体育健身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培育和打造体育健身活动品牌,塑造体育健身活动精品,逐步形成“一旗一品牌,一地一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格局。

(五)加强网络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依法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百县万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即:80%的旗县市(区)建有以综合运动馆、篮球、乒乓球和羽毛球等项目运动场所为主的全民健身中心;10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以篮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室内乒乓球和健身房为主的全民健身活动站;50%的嘎查村、100的社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做好“全民健身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命名、资助工作。“十二五”期间,培育打造国家级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基地2个、自治区级4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级40个、嘎查村级52个、社区50个。

(六)加强网络化体育组织和健身指导队伍建设。盟级和旗县市(区)建有体育总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基础上,建立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有较大发展。逐步建立并完善全盟各级、各类单项体育协会。全盟社区和嘎查村普遍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地点、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扶持。努力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选拔、培养实行院校化和多样化,研究制定健身指导队伍建设的岗位制和派遣制,完善培训考核体系,提高健身指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大讲堂”和“科学健身草原行”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活动。

(七)积极推进体育生活化进程。依法倡导公民学会2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和每周参加不少于3次、每次保证1小时并以中等强度为主的健身活动,唱响“231”体育生活旋律。积极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测试活动。

(八)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和竞赛表演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扶持大众化的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发展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的开发,加强体育健身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创新体育健身方式,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的相互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相互带动、共同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体制与工作机制。全民健身事业实行政府负责、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区评选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二)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依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工作评估内容。依法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资金、场地、机构、人员和责任等方面形成支持有方、保障有力的格局。

(三)确保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旗县市(区)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要改进体育事业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和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按照当地工作需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通过盟、旗县市(区)分级负担、差别分担的方式,力争从2012年至“十二五”期末,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级健身活动的开展、健身组织和健身指导队伍的建设、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将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性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保证重点投入。

(四)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使用与利用效率。实施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存在较大难度的问题,依法落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问题,依法落实体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规定;针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足等问题,依法落实对其水、电、气等物耗费用的收取按照公益性场所给予优待的规定。依法推进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区域和健身设备建设,推进体育健身园林化和园林体育健身化建设进程,推进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体育健身场所的进程。

(五)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立不同类型的健身活动站(点)或晨(晚)练点;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同建设文化体育活动站(点)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利用卫生防疫等设施,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和健身指导站;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登山、户外营地、拓展运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休闲项目。

(六)进一步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体育健身项目的应用研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健身需求的新项目、新方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建立行政执法督导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全民健身工作。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积极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持等形式,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建立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依法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届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建立通报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实施的年度评估办法,每年对本级和下一级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将评估结果和对策意见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盟体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计划实施年度通报制度,2015年底形成终期评估报告。

(四)推进依法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强化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保障本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行署领导下,由盟文化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