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文号:青政〔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青政〔201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去年秋冬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多方式、多举措调控物价,努力降低或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资源、能源等上游产品价格持续上涨,输入型通胀压力较大,致使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攀升,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也会影响我省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今年以来,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继续上涨。由于我省大多数消费品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输入性通胀压力大;加之自身调控能力弱,流通环节对推动价格上涨影响偏重,价格过快上涨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要求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我省市场价格长期高位运行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市场主体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范围:在全省各州、地、市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时间:2011年4月19日—7月19日。

(三)商品: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当地消费结构和价格水平,综合分析本地区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措施的群众生活必需品纳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的品种范围。

(四)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可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经营特点,慎重选择干预的商品和范围,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表附后)。

三、建立价格通报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价格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4月起,建立全省价格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计部门及时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鲜菜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按月对各地排名,并通报涨幅靠前的地区。通报以电传形式发各州(地、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四、多举措调控物价

实施价格监管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给的功能。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保障供给,稳定市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政〔201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农牧业生产,搞好产销衔接,增加商品储备,加强流通市场网络体系建设,提高供给能力。研究制定必要的经济措施和政府性补贴,适当减免农贸市场、超市、直销店相关干预品种的进场费、租赁费、摊位费等费用,有效控制流通成本。对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干预措施的企业和商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五、建立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

建立价格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组织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关心价格工作的志愿群众为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群众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义务价格监督员要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干预措施取得实效

各州(地、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保证价格干预方案的顺利实施。切实落实“菜篮子”州(市)长负责制,抓好蔬菜、肉类的生产流通工作。今年上半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政府调价项目。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

各地要及时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

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区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搞好分工。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指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大价格监控力度,认真分析干预措施实施后的市场变化情况,准确预测和判断可能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同时,对不执行干预措施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告诫和查处。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文明执法。农业部门要加强以日光节能温棚为主的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冬春季蔬菜生产能力,解决蔬菜生产与供应的矛盾。同时调整温棚蔬菜种植结构,增加精细蔬菜种植比重,提升蔬菜自给率,逐步降低对外依存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和储备工作,继续组织好骨干企业参与市场物价调控工作,鼓励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及蔬菜配送企业之间开展“农超对接”,确保被干预商品不断档、不脱销。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搞好与超市的对接,科学布点,继续安排好平价粮油的投放工作。工商部门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督的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干预措施实施后,新出现的“菜霸”、“肉霸”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在各地区采取行政干预的同时,辅之必要的经济手段,继续支持稳定物价工作。统计部门要根据干预措施的实施步骤,认真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准确采集市场商品价格,真实反映干预前后的调控效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维护,严密注视和防控干预措施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的不安定因素。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省政府保供稳价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的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等负有行政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八、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宣传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对发现和查处的捏造、夸大、歪曲事实的信息传播、造谣惑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附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备案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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