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09〕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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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增加,对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检查发现,有的地方、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不高甚至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一)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资金管理“三专(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人管理)”制、资金使用公示制等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二)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专款专用、据实补贴、集中发放”的程序。全面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制度、实物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制度、财政补贴政策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补贴信息网络管理制度,提高各项补贴的拨付效率。(三)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四)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保证科学、合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管,严肃纪律
(一)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时间进度等要求运转使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专人负责制,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专项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认真遵守“六严禁”制度:严禁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无故滞留专项资金,严禁扩大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禁铺张浪费专项资金,严禁贪污私分专项资金。
(三)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要做到“一个到村、四个到户、六个不准”:各项补贴张榜公布到村;补贴政策宣传到户,补贴信息登记到户,补贴通知传达到户,存折、实物发放到户;不准擅自降低补贴标准,不准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应缴款项,不准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中代领存折或补贴,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增加农民负担。
(四)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重点项目、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项目、重点专项资金要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铺张浪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暂停相关县(市、区)的项目申报资格。同时,要按照《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经纪律,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资金的分配、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研究调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保证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安全,努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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