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现将《长治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长治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扩大前三年改革成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2〕3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长治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今后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

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自2009年6月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全市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全市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323万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城镇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均实现了全覆盖。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实现全覆盖,基本完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起了管理、人事、分配、药品、保障等全新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显著增强,实施“村覆盖、县提高、乡达标”工程,共建成12所县级医院和117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长治市历史上投入最多、建设规模最大、条件改善最为明显的时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6项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推开。各级政府对医药卫生工作的认识和执行力明显提高,实践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基层医改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的矛盾依然突出。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二是巩固基层医改成果任务仍然艰巨,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还不稳固,其他配套改革也没有有效跟进,稍有懈怠就可能出现反复;三是各县区进展不平衡,有些县区的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医改组织机构和推进机制不健全,一些县区医改政策和资金落实还不到位,影响了改革的有效推进;四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推进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工作力度加以解决和推进。

“十二五”时期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承前启后,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市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面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推进;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0/10万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广大群众的参保制度,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到“十二五”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和7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50%以上和60%以上;积极推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积极探索整合医保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到“十二五”末,争取实现医保城乡一体化。

4、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做好城乡医保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居民医保当年结余控制在9个月支付水平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12个月支付水平以内;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25%左右。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稳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50%以上。加大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急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6、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到“十二五”末,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各开展30个病种付费。

7、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8、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到“十二五”末,初步建立规范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多种疾病的保险业务。

9、增强医保的监管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总量控制、人事分配制度、财政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实行人员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县级政府要将专项资金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级财政建立基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村医补助标准。

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巩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到“十二五”末,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3、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整合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2、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县级医院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十二五”末,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全面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3、积极探索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工作,拓展改革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人事分配、补偿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在统筹推进各项综合改革中,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保险机构与公立医院三方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的比例。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加大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6、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探索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7、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审计制度。

8、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候诊时间。加强投诉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9、深入推进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出台《关于实施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的意见》,在各县市区探索推进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指导各县紧密结合实际,按照“六个一体化”的思路,积极推进综合改革,重点要在卫生资源一体化配置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上实施突破。

(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发展。大力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加大市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县级医院儿科室建设。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继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实现87%以上的县级医院、98%的乡镇卫生院和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的目标,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90%。

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移,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以及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2、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血液安全、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4、提高服务质量和绩效。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益。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标准,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方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六)积极推进多元化办医。

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合作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更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职工权益。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

(七)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化基层的关键举措,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十二五”末,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生300名以上,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

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支付。

2、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县级以上医院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

(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边远山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完善流通秩序有关规范。研究制定药品批发企业营销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代理企业医药代表的资质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试行持证上岗和公示制度,保证依法依规销售药品和推广新药。企业要自觉完善药品购销管理制度,依法索取税票,保证其合法渠道经营药品。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激励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设施,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九)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建设。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有效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十二五”末,基本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域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加强县乡医疗机构远程诊疗会诊系统。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信息系统,100%的行政村卫生室覆盖信息系统。

(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大力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不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先行,稳妥推进,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到2014年,在市内全面推开,使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并逐步在“十二五”末分别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规模。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为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十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成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非法行医,严厉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

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发挥“一把手”负责制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全力抓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本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制订分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全力推进各项任务完成。

(三)加大财政投入。

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方式,完善补偿办法,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确保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四)实行分类指导。

医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医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跟踪和掌握多方改革动态和信息,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抓紧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实施。

(五)加强监测评估。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规划实施跟踪分析,及时开展对规划相关领域实施情况的评估,向市医改领导组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医改领导组审议。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订阶段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做好规划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实施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延伸阅读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