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1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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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汉政发〔2011〕60号
为遏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乱建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我市“双百”城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汉台区城区、南郑县大河坎镇和梁山镇、汉中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规划区)内未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重点整治列入近期城市拆迁范围内、保障性住房、新开通的城市道路两侧、压占规划红线、超占集体土地以及在已征国有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未列入清理整治重点范围,属于一般性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列入清理整治重点范围,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已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不自行清理拆除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三、各征地拆迁及项目建设主体应对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对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未经登记确认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一律不予认可。
四、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各辖区办事处(镇)、村组主要负责人为违法乱建监管第一责任人,凡监管不力、以权谋私、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协助查控违法建设。对突击抢建抢种,以骗取拆迁补偿费为目的,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重处;对阻挠执行公务,破坏查封、拆除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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