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商政办发〔2010〕140号
颁布日期:2010-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商洛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市县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四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工作,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实现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区域划分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区域范围主要分为三类。

(一)畜禽禁养区

1.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任务要求

(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10年7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规划》要坚持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积极引导农户发展适度养殖,规范畜禽散养行为;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2010年11月底前,各县区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并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备案。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规划、建设、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

201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2011年,主城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12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3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养殖场粪污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2011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主要对2010年以前的规模化养殖场环保手续及“三同时”进行集中整治。

2012年,完成对畜禽养殖小区、大场、大户环保申报、环评审批整治工作,对不达标排放的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13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四、责任分解

1、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2、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老的畜禽养殖业环保审批、污染治理以及新建规模养殖企业严格环保审批及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积极组织争取中、省“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4、市城管局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省“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6、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程序,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农业局、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4.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县区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区主要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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