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单位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单位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商务局、交警支队、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693号)、陕西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5〕423号)、榆林市商务局、公安交警支队、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通知》(榆政商发〔2007〕96号)、榆林市十二五规划、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加强和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偷税漏税、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及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应根据我市二手车规划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1.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2)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15亩),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以租赁方式取得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其中车辆展示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内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交易大厅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3)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填报《备案登记表》,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申报,市商务局审核填署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的程序

(1)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审定后,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2)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商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确认通知,依法申请领购发票。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程序。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车辆展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填报《备案登记表》,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申报,市商务局审核填署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程序。

(1)申办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

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榆林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审定后,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2)二手车经销企业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商务部门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确认通知,依法申请领取购、销发票。

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二手车咨询和信息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1名以上鉴定评估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应在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交易示范文本合同,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入驻依法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从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年检时必须提供年度经销二手车的购进、销售的原始票据,否则不予年检。

(七)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公司购进和销售的车辆,不得代开其他交易车辆;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禁止为非法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九)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

(十)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经销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交易合同原件;

4.本实施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

5.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十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四、工作措施和职能分工

二手车流通领域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二手车流通市场有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规范健康的二手车流通市场,不仅能够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而且能够有效扩大消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目前,我市二手车流通在市场准入、规范经营、部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为此,市政府决定,建立榆林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要根据我市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要求,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指导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有关问题;研究决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其它重要事宜。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二手车流通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培育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商务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做好市场合理布局。

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审核制度,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及时将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审核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中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确保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认真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系统密钥年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检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检、年审的初审工作,对存在超范围经营、甲地购车乙地开票及脱网打票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商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以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经鉴定评估的企业以及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职责:加强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机构的管理监督,严格核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购销发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虚开或低开不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税务部门职责: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严格审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将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对二手车经销企业购进、销售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内容,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企业真实信息;必须使用统一的机打发票,手写无效;要认真核查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出具发票的车辆价格,对发票低价虚开、涉嫌偷逃税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地税管理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纳税。认真审查服务业发票使用主体,发票领用单位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定期会同流通管理等部门对发票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开或低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五)物价部门职责:依法管理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其它部门的职责:榆林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它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后一个月开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清理整顿工作。现有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的企业,若需继续开展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应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到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确定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类别。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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