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

(2005年12月27日以沪规法〔2005〕1242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8月8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确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设施按规划实施,预防洪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

排水泵站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和地区发展需求,合理制定本市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并报本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二、排水泵站选址原则

排水泵站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尚未编制规划、急需建设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雨水泵站应靠近江、河等水系设置;

2、泵站的出入口宜沿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3、结合城市公共绿地布局设置;

4、征询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用地规模

根据《城市排水泵站设计规程》及本市有关规定,新建的排水泵站用地规模一般按以下指标控制:

雨水泵站

建设规模雨水流量(立方米/秒)

10以下10-2020-3030以上

用地指标

(平方米)2000-25002500-35003500-40004000-5000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污水流量(立方米/秒)

0.3以下0.3-1.01.0-2.02.0以上

用地指标

(平方米)1000-15001500-20002000-25002500-35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规模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2、排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秒流量计。

3、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中心城内排水泵站用地可按下限控制;郊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用地可适当加大。

5、排水泵站的附属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变配电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统运营维护的管理用房另计。

四、排水泵站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一)退让距离控制

退让距离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若尚无规划,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让黄浦江岸线距离,除已批准的规划要求外,不小于50米;

2、退让苏州河蓝线距离,除已批准的规划要求外,不小于20米;

3、退让一般河道蓝线距离,不小于10米;

4、排水泵站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

5、排水泵站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不小于5米。

(二)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控制

要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水泵站建筑(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标准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如:除臭曝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住宅、学校、幼托、医院等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与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征求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布置形式

沿黄浦江、苏州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结合大型绿地建设的排水泵站,应采用地下设置的布置形式。

排水泵站基地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0%。周边是绿地的,排水泵站的内部绿化应与周边绿化统一设计。

排水泵站的地面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项目审批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水泵站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理排水泵站选址时,涉及调整地区规划或专业系统规划的,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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