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府办函〔2010〕250 号
颁布日期:2010-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0〕25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由州宗教局牵头制定的《阿坝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要跟踪了解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实施情况,对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共同抓好落实,务必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州直相关部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宗教事务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我州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发挥他们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省宗教事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宗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我州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符合参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属城镇户口的按照属地和自愿的原则,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归口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宗教教职人员属农村户口的按照我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及专职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补助问题。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组织领导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要广泛宣传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障的政策和参保程序,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

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乡、村为单位,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造册,分别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州上成立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宗教局局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本意见。各县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经费,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工作班子,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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