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地行办〔2011〕3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地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
为了营造各族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的基础上,地区决定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以城市街道社区组织为依托,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政府要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指示精神,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食品安全职责,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部门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造安全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
通过一年的努力,力争达到全地区50%以上行政村和团场均建立1家“食品安全示范店”,鄯善县、托克逊县各创建一条“食品安全示范街”,吐鲁番市创建一个“食品安全示范社区”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统筹指导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工作,地区成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巫文武(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沈青松(行署秘书长)
吐尔逊·热维都力(地区工商局局长)
成员:外力·阿不力孜(地区卫生局局长)
原建设(地区质监局局长)
卡德尔·阿不都斯木(地区食药监局局长)
赛福鼎·卡德尔(地区农业局局长)
卢柏然(地区建设局局长)
马友博(地区畜牧局局长)
吾拉音·赛甫(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工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吾拉音·赛甫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四、食品安全示范街(社区)创建标准
1、各县(市)有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适当的创建经费;有完善的创建工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等级联审制度。
2、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
3、食品安全宣传氛围浓厚,设置宣传橱窗和公益广告,形象标识醒目;食品安全承诺书和监督公示牌规格统一,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并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4、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制度公示制度。
5、食品经营和餐饮单位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亮证经营、统一食品进货台账、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统一监督检查公示标识。
6、食品经营和餐饮单位100%建立统一的经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和问题食品召回、退市制度,食品从业人员100%持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7、相关职能部门和食品门店对示范街(社区)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
8、群众对示范街(社区)的食品安全满意率接近或达到90%。
9、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0、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按要求100%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1、各环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90%以上。
12、企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服务标准,执行“三包”规定,售后服务机构健全,认真受理消费纠纷,处结率达100%。
13、落实日常监管制度,企业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100%;市场无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食品质量监测合格率达85%以上。
14、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无注水肉、病畜肉上市;积极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
15、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辖区内学校食堂实施率达100%;餐饮单位实施率达50%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80%以上。
16、对小作坊(小加工厂)、小饮食店(小餐馆)、小超市(小食品店)、小卤菜店、小熟食店(小摊点)等“五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综合管理,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食品安全有保证。
17、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消费者满意度达70%以上。
18、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辖区内不得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工作分工
1、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创建活动列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划拨专项工作经费;要将创建目标下达到各街道(社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并狠抓工作落实。
2、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投入品整治。建立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等)使用记录,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3、质监局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专项整治,督促食品生产小作坊签订承诺书,并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工商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管理力度。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溯源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现有规范食品店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大规范食品店的创建力度。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高规范餐饮店的创建率。加大对无证照小餐馆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现象;加强对企业食堂、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伙单位的卫生管理,开展对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现有规范餐饮店的管理力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并努力提高规范餐饮店的创建率。
6、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开展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7、建设部门确保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
8、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严把畜产品质量关;加强奶源监管力度,加强对奶源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2月)。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通过新闻媒体和街头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部署开展创建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深入开展调研,做好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和登记造册工作,排查不达标项目。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食品安全整顿活动,重点突破,集中整治,对不达标的生产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将不法生产经营者、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清理退市;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各街道确定食品安全示范社区、特色示范街等,要及时上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街道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工作方针,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查看、产品抽检、民意调查”的方式,逐级负责,层层验收,全面考核评价创建工作成果,并对考评合格的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街(社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根据考评公示结果,对达到创建工作目标的食品药品安全街道、特色示范街等,由地委、行署统一颁发牌匾。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创建责任。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社区)创建活动是我地区实现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过的重要基础,各县(市)、各街(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地委、行署的统一部署,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二)政府牵头组织,强化创建措施。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根据本方案和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主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强化创建措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成效。
(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主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创建活动。要根据街(镇)创建活动的需要,明确地段监管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加大监管巡查力度,积极指导和督促食品门店改进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街(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扩大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覆盖面、在示范街(社区)设置创建活动宣传栏、消费者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形成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