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大政办发〔2012〕31号
颁布日期:2012-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172号),加强和规范我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及《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并经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符合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项目,包括治理工程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筹措、核算、使用、管理等按《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特大型和大型防治项目由国家、省级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中小型防治项目由州、县(市)负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质灾害为中型:

1.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l0人以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威胁人员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4.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质灾害为小型:

1.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威胁人员100人以下的;

4.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第六条在大理州境内承担、参与此类项目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及立项管理

第七条防治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方可承担对应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施工和监理。

(一)州国土资源局是防治项目立项批准部门。负责指导完成辖区内立项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项目实施管理方案与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二)各县(市)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领导组(以下简称“县(市)领导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对防治项目的筛选上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县(市)国土局负责防灾效果跟踪评估、上报实施情况季报年报、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和监测管理。

第八条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分类分等次立项制。

(一)治理工程项目

1.50万元以下防治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代设计);

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防治项目:上报治理设计;

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项目立项批准后上报施工图设计。

(二)避险搬迁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的群众。申请立项须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避险搬迁的文件(附整合各部门的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搬迁安置点选址评估报告。

(三)应急处置项目:中型应急抢险排险工程项目,咨询专家或专家咨询组可以为应急治理工程提出简易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下拨专项资金,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优良资信和业绩的施工单位承担编制应急治理工程的简易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小型应急抢险排险工程项目,由县(市)组织实施,州级视情况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四)调查评价项目: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重点隐患点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项目,由领导组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州级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五)监测预警项目:为区域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含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立项申请依据,待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质量控制实行专家咨询评审制度。

(一)州国土资源局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含聘请和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程技术、预算或财务等方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为咨询专家,必要时可组成专家咨询组。咨询专家或专家咨询组参与防治项目的论证,参与防治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同时还可以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提出简易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

(二)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在“大理州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对所出具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申请立项的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项目必须纳入县(市)《2011~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未纳入的以各县(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险情专报为依据(应急治理工程和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项目除外)。县(市)每年9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申请,并附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十一条通过项目年度安排计划审核并同意立项的防治项目,州国土资源局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计划通知》的形式,于每年11月份下达给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计划通知》后,由县(市)领导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州级同意立项并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各县(市)于每年1月份上报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和项目账户到位资金银行证明。专项资金安排由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每年2月份(应急处置项目除外)共同研究并联文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联文下达。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单项工程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可由县(市)领导组委托具有优良资信和业绩的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议书(代设计)或治理设计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5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严禁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开工申请,建设单位审查核准后下达开工通知书。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特征和参数。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工程布设位置、性质、内容、规模、投资变更调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县(市)领导组审批。

(二)涉及工程布设位置、性质、内容、规模、投资变更调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组审查同意后,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由领导组责令其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补做工作,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项目承担单位按季度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并配合做好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初验合格,建设单位经过至少一个汛期的运行监测,并形成监测评估报告后,才能进行终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治理内容,及时进行自查自验并形成自查自验总结报告。自查自验合格后按以下分类组织验收:

(一)小型项目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下竣工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市)领导组组织终验,并出具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中型或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由县(市)领导组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终验申请;州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终验,并出具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及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及监测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提交验收的资料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监测评估报告、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一般5至7人,验收组成员的专业应覆盖水工环地质、工程技术、工程预决算、财会及工程管理等主要领域。验收组对其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在初验合格后的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终验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后,由管护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确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和加固。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管辖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工程终验合格后指定工程后期管护责任单位;在县(市)领导组主持下,办理项目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终验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并对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效果、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理工程保护区内从事工程活动,造成治理工程损毁或影响治理工程正常运行的,管护单位有权制止,责令拆除违规建(构)筑物、恢复地形地貌、修复损坏工程设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年终目标考核降档、扣减或取消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故延误工期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承揽项目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资质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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