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军用通信线路和设施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军分区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用通信线路和设施管理的通告

台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预备役团,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军用(国防)通信线路和设施管理,防止冒用军用(国防)通信线路设施名义进行建设和要求赔偿处理等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军事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军用通信光缆线路和设施建设的单位,必须书面向台州军分区司令部报备,并由军分区向地方政府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冒用部队名义进行军用(国防)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和要求赔偿处理。我市辖区内所有以军用通信线路和设施为名义建设的单位,必须在通告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建管线路由和图纸等资料报备台州军分区司令部通信部门(联系电话:0576—88238130、88238114)。

二、对冒充军队单位进行建设军用(国防)通信线路设施或要求赔偿处理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举报电话:0576—88238114),查证属实的,由台州军分区司令部协调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四、对保护通信线路设施、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台州军分区司令部将视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军分区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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